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公路法第75條,欠繳汽車燃料使用費金額累計達900元以上者,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緩,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。

現行條文規定的開罰標準是以時間來算,屆期不繳納者,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緩,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。

【記者蕭文彥台北報導】立法院11日三讀修正通過公路法第75條,將欠繳汽燃費開罰的標準,從屆期改為累計達新台幣900元才開罰,讓機車族不會因一時忘記繳汽燃費就被開罰,減輕機車族壓力。

但提案的民進黨立委鄭運鵬表示,原先以時間來算的開罰標準,機車最高可罰600元,與汽車欠繳一個月以上未滿兩個月的罰款相同,但機車每年的汽燃費只有300、450及600元,不符合比例原則。且太頻繁罰款,也造成行政作業麻煩,不符合行政成本。

鄭運鵬指出,修法則將開罰標準改用金額來算,對機車族影響較大,欠繳金額累計達900元才開罰,一方面降低行政作業,機車族也不會因一時忘記繳納汽燃費,就要被罰。以輕型機車為例,一年汽燃費300元,累計3年未繳才會受罰。2016/11/1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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